【发稿时间 :2018-03-12】 【来源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2016年第39号令)、《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7〕7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列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自愿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和就近交易的原则在省、市州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非省本级项目原则上在所属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应进入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中央、省级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程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类由中央、省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项目;
(三)医药采购类中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疫苗网上集中采购项目;部、省直医疗机构的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分散采购等项目;
(四)省属国有企业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省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租赁等项目;
(五)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矿业权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碳排放等项目;
(六)应当在省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水权、国有林权、采砂权、排污权等项目;
(七)中央在湘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 下列项目,可选择省交易中心交易:
(一)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和未列入目录自愿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二)根据行政监管部门的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
(三)由地方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且资金为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或者省级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六条 非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求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市(州)政府对异地交易项目有文件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政府对异地交易项目没有文件规定的,须经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同意;
(三)各市(州)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难以满足项目评标要求的,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到省交易中心交易。
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应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进场交易项目受理程序,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受理流程标准》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管理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